可考虑“追续权”立法保护艺术家权益
2016-03-11 09:06:12《南京日报》
中国很多艺术家的作品在欧洲艺术品市场上获得增值,但由于我国尚未落实追续权,因此艺术家无权获取追续权报酬,对中国艺术家很不公平。以李可染的《万山红遍》为例,初卖时只要80元人民币,现在拍卖价已上升至1亿4千万人民币,但他的继承人却分文未得。
简单来讲,“追续权”就是美术、书法、手稿等作品拍卖后,要将拍卖所得的一小部分返还给作者,因为很多艺术品在首次出售时价格极低,但是拍卖时价格飞涨。在国际上,返还比例通常在3%左右,欧盟规定报酬最多不得超过12500欧元。
1920年,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追续权。目前,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追续权制度。
确立追续权制度,可在激励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和艺术品交易中起到促进作用,我国也应考虑落实。
——全国人大代表、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吴碧霞
(责任编辑:王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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